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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音樂科目考試實施方案(試行)
一、考試內容
以《義務教育音樂課程標準(2011年版)》7~9年級四個學習領域(“感受與欣賞”“表現”“創造”“音樂與相關文化”)的目標、內容和教學要求為依據,考查學生的音樂基礎知識、基本技能、基本素養和學科能力。
二、考試方式
音樂考試實行上機考試(或閉卷筆試)和現場操作考試。
三、考試時間
現場操作考試安排在九年級上學期結束前進行,上機考試(或閉卷筆試)安排在九年級下學期結束前進行。具體時間以當年文件公布為準。
四、試卷結構
音樂考試滿分值為100分。其中,上機考試(或閉卷筆試)分數為70分,考試時長為30分鐘;現場操作考試分數為30分,考試時長以試題要求為準。
(一)上機考試(或閉卷筆試)試卷。由單項選擇題和判斷題兩部分組成。單項選擇題共25題,每題2分,共50分;判斷題共10題,每題2分,共20分。
(二)現場操作考試試卷。共1道歌曲演唱試題,共30分。
五、成績呈現
音樂考試成績為上機考試(或閉卷筆試)分數與現場操作考試分數相加(返穗生和往屆生不計算現場操作考試成績,音樂考試成績為上機考試或閉卷筆試成績/70*100),經轉換后以等級形式呈現。
六、考試組織
(一)音樂考試上機考試(或閉卷筆試)實行全市統一命題、統一組織各區具體實施,由計算機自動評分(或全市統一評卷)。
(二)音樂考試現場操作考試由學校負責組織實施,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成績。因特殊情況需采用歌曲演唱以外的表現形式完成現場操作考試的,由學生提出申請,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報區教育局。
七、免考事項
因殘疾(聲帶、聽力、語言障礙等)而不能參加音樂學業水平考試的學生,由學生本人提出免考申請,同時提供本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就醫病歷等或殘疾證,經學校審核后報區教育局審批同意,可予以免考。認定為符合音樂免考的考生,不予評定成績等級,其錄取資格不受音樂考試成績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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